"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1986年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有的权力和威信,立于方和第二方之外,与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由在国家注册并认可的组织机构去担任这样的第三方,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注册认证机构"。
为促进食品案例,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系统和质量体系的实施。
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全过程。有机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交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后批准。
中国生产的有机食品大部分出口。希望从事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及认证的企业可以咨询辽宁出境检验检疫局植检处(大连)、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环境认证部(北京)、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南京)或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产研究所(北京)。
中国产品的标准发展经过了一个从分散到规范的过程。2004年之前,中国没有统一的产品标准,各个机构制定自己的有机认证标准。随着中国有机产业的发展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简称认监委)的成立,2004年认监委发布实施了试行标准--《有机食品认证规范》,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实施。经过一年的摸索和实践,在《有机食品认证规范》的基础上,认监委正式发布实施产品的国家标准《GB19630.1-4--2005》。至此,该标准成为了中国产品生产、经营、认证实施的标准。
折叠编辑本段认证程序
(一)申请
1) 申请人向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 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等文件。
3) 分中心要求申请人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二)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1) 分中心对申请人预审。预审合格,分中心将有关材料拷贝给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根据分中心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 加工一次)。
3) 认证中心根据检查时间和认证收费管理细则,制定初步检查计划和估算认证费用。
4) 认证中心向企业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简称《检查合同》)并同时通知分中心。
(三)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1) 申请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
2 ) 根据《检查合同》的要求,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的 50% ,以认证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3) 申请人委派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1人)配合认证工作,并进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4) 所有材料均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拷贝给分中心。
(四)初审
1)分中心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2) 分中心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拷贝给认证中心。
3) 认证中心审查并做出"何时"进行检查的决定。
4) 当 审查不合格,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实地检查评估
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后。
1) 全部材料审查合格以后,认证中心派出有资质的检查员;
2) 检查员应从认证中心或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 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 必要时,检查员需对土壤、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的质检机构检测。
(六)编写检查报告
1)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2) 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送达认证中心。
(七)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1)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 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
2) 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技术审议。
(八)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决议
认证决定人员 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 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 。 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当申请项目较为复杂(如养殖、渔业、加工等项目)时,或在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 召开技术工作会议,对相应项目作出认证决定:
认证决定人员/技术成员与申请人如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1) 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2) 有条件颁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3) 有机转换颁证。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一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有机转换基地收获的产品,按照有机方式加工,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即"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
4) 拒绝颁证。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食品标准要求,技术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根据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食品商标的使用手续。
有机食品标志
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SRS可持续性标准
2018.09.22 18:02:13
字数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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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英文简称FSMS,即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是一个以等同采用ISO22000 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GB/T22000标准来指导操作、保障、评价食品安全管理。以此来确保本国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基础。强化国家或地方当局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确保所有食品在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及销售过程中是安全的、健康的、宜于人类消费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则行为,同时符合安全及质量的要求,以及依照法规所述诚实、准确地予以标注。
有机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和原理
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是: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减少食源性疾病,保护公众健康;
[if !supportLists]ü [endif]防范不卫生的、有害健康的、误导的或假冒的食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if !supportLists]ü [endif]通过建立一个完全依照规则的国际或国内贸易体系(如德国SRS),保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信心,从而促进经济发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一个国家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也包括进口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还强制执行。
国家食品管理体系的原理是: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在食品链中尽可能充分地应用预防原则,以大幅度地降低食品风险;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对从“农田到餐桌”链条的定位;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建立应急机制以处理特殊的危害(如食品召回制度);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建立基于科学原理的食品控制战略;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建立危害分析的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if !supportLists]ü [endif]建立对经济损益和目标风险整体的统一行动;
[if !supportLists]ü [endif]认识到食品安全管理是一种多环节且具有广泛责任的工作,并需要各种利益代言人的积极互动。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icaile744502013.08.27浏览854次企业管理分享举报
正在办QS证,工厂需一套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需新的按质量监督局要求的。网上找到一些都不,需文本格式,请发1228403896@qq.com!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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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爱你WW520
2013.08.27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防止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本企业研究,决定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人员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企业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人员职责分工
组长: 为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所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企业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及时有效地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副组长: 协助组长抓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质量自检、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经营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成员: 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质量安全自查、自纠、自检,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成员: 为食品购销台账管理人员,负责查验供货商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并索取进货发票;负责本企业食品进货台帐、销货台帐的登记,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
经本企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相关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本企业开业之日起执行。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3、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4、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的员工,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材料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企业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企业销售的食品都实行进货查验,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格证明和许可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三、按照食品进货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对购进的预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
六、本企业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检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食品,由企业总部统一检验供货方的相关有效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八、检验购入的食品是否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如有被污染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九、本企业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本企业管理人员要切实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自觉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分类统一保管,集中备案,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销售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尽可能完善自检设施设备及检测人员,对散装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食品加强销售前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本经营企业。
三、本企业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检查销售食品的内外质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
四、经质量自检或感观检查不合格食品、真空包装食品漏气、包装损坏的食品立即撤柜下架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五、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关系人体健康和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或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予以下柜下架、停止销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七、本企业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本企业自愿按照下列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持有效的证照经营食品;
3、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4、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本企业负责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并索取进货发票;
6、建立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
7、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等;
8、经营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经营的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10、不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11、不经营经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12、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3、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4、不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5、不经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福建南平建阳区办理有机食品认证流程,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更新时间:2024-03-30 0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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