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标准,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 |
面向地区 |
同等条件下参与
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更新后三个月内,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
第十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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